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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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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并与有关方面协商,《彭水自治县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30


彭水自治县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国、全市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住经济大盘,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彭水自治县内登记注册、征信良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新登记注册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培育引导奖励。对新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且为不少于3名职工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户。对当年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为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发展贡献奖励。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对彭水自治县经济贡献为基数,贡献超过基数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0%比例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生产经营奖励。当年总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批发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5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一类服务业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二类服务业企业、500万元以上的三类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营业绩良好,在本行业综合排名(按增量60%、增速40%进行测算)靠前的给予生产经营奖励:排1—3位的,给予5万元生产经营奖励;排4—6位的,给予3万元生产经营奖励。

第六条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补助。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智能化改造)增加生产经营性设备和软件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不含当年新注册企业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对达到国家相应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申请入库,并如实、准确、及时提供生产经营数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给予每年2400元工作奖补经费。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中的奖励扶持政策与彭水自治县产业扶持办法等现行政策中的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原则上奖励扶持额度不超过市场主体当年对彭水自治县经济贡献的50%,且奖励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市场主体再生产经营。

第九条积极支持县内市场主体按照要求申报全国、全市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条发生下列行为的,取消该法人单位当年扶持补助资格:列入市级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无证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引发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发生严重环保问题被追责的;为信用中国(重庆)平台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未依法纳税的当事人及法律法规明确取消的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坚持“行业监管、综合施策”的原则,对已达到规模以上市场主体标准,但故意逃避履行升规入库义务的市场主体,由税务机关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资金,由县财政局筹集。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次年6月前,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审核汇总后,提交县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涉及的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化,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彭水自治县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奖励扶持项目及金额


本单位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本单位同意退还奖励扶持资金并由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日期:

县市场监管局

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日期:

县税务局

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日期:

县统计局

审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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