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委)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体育局(以下简称县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县文化旅游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博物馆、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及推广工作,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
(四)负责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生产和宣传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经营实施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执法工作交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
(十一)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负责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查职责。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和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六)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参与拟订全县文化、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指导县级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监督检查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和使用。
(十八)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指导并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九)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全县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体育教育,制定并实施体育培训规划。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旅游推广和重大节庆、赛事活动的组织、策划、协调和实施;负责全县节赛工作的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及合作,促进全县节赛经济发展。
(二十一)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负责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管理。
(二十二)负责县级文化、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二十三)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文化旅游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政工人事、机构编制、机关财务、内部审计、资产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接待、机要保密、信访维稳、目标考核、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内保。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平安建设、群团等工作。负责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
(二)综合协调科。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发展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等领域重大调研,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态势分析。统筹协调相关科室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牵头乡村文化振兴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统筹协调假日旅游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扶贫工作。
(三)宣传科。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的舆情导控工作。统筹协调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承担广播电视改革任务,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广播电视“户户通”等基层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管理,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拟订全县旅游信息化的规划,指导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机关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指导行业宣传报道,承担行业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博物馆、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县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对外交流活动。
(四)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类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美术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县级文化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五)产业发展科。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融合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文化和旅游、体育项目招商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协调文化和旅游产品开发和利用。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参与拟订全县文化、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指导县级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监督检查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和使用。
(六)市场拓展科。负责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的开发、营销战略、推广奖励、消费政策、宣传促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线路的制定,引导旅游观光和休闲度假。组织开展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市场信息综合和分析。培育完善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组织及参与重大促销活动。
(七)文化遗产科。拟订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宣传、传承、利用、传播、转化和发展工作。协调指导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认定与登录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申报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审核工作。统筹指导推荐、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工作。组织开展传统工艺振兴、非遗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生态区建设工作。负责博物馆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工作。承担博物馆、可移动文物、社会文物等有关管理事项,协调指导全县文物保护、考古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和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负责革命文物工作和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八)节赛科。负责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节会活动。负责提出符合县情特色的重大节庆项目,拟订全县节庆活动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县各项重大节庆活动和相关赛事活动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负责有关节庆活动和赛事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九)体育科。拟订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体育体制改革。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指导并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承办县外体育竞赛活动。负责发展体育教育,制定并实施体育培训规划。负责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负责县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十)行业监管科(行政审批科)。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机关重大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工作。负责研究落实改革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行政审批工作。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统筹协调开展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治理。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有关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协调县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实施,按权限负责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管理。负责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内河旅游游船(游艇)、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文化旅游委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主任1名(兼县体育局局长),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县体育局副局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将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县旅游综合执法大队整合,组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连同县文化旅游委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张家坝社区1组蚩尤九黎城文化旅游委办公楼304号
办公电话:023-78843685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