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牌子。
第三条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县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财务、会计等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财政分配政策,拟订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三)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全县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节的建议。
(四)管理全县财政收支,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依法编制县级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财政事项。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的综合平衡。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指导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核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并负责代理机构监管工作。
(八)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牵头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
(九)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贯彻执行有关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督促实施。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并按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收取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国债转贷等财政资金管理。承办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三)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归口管理全县政府外债,负责全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全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负责县级财政预算目标绩效管理;指导和监督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政策建议。
(十五)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会计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六)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十七)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
(十八)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政府办负责县级机关(包括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机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政府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民主党派机关、县级群众团体机关)、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县级机关、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修改有关报告和文件;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文印档案和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工作;负责管理财政宣传、信息、新闻、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群众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党纪政纪教育。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财政系统思想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政策。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负责扶贫相关工作。
(二)预算科(基层财政科)。拟订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研究财政分配政策,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财税政策建议;汇总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决算;牵头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减)事宜;承担县级部门预算审核、汇总、调整工作;承担县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开展税源调查分析,负责协调与税务等部门的税政业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财政管理,负责乡镇财政统计报表审核分析工作,掌握乡镇财政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和指导乡镇财政改革及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负责组织开展乡镇财政干部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管理乡镇基层政权建设资金;指导村级财务管理,牵头研究制定指导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度;承担乡镇(街道)财政年度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执行有关管理工作。
(三)国库科。负责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牵头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承担县级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会计核算工作;负责预算执行分析及预测;汇总编制财政总决算;牵头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编审、上报、批复;负责财政资金调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管理财政账户和预算单位账户,执行银行账户备案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国债资金兑付工作;牵头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四)行财科。承担行政、政法、教育、科技、宣传、文化等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执行有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配合办理预算的调整、变更和追加(减)事项及执行监督;参与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汇总联系单位部门决算;负责联系单位财务运行动态监管;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并负责追踪问效。
(五)经建科。承担发展改革、交通、生态环保、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配合办理预算的调整、变更和追加(减)事项以及执行监督;参与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地灾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建设和后续管理、农村危房改造,以及环保排污费和排污权交易收入等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承担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负责追踪问效;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及项目竣工财政决算审批;执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配合做好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设;负责联系单位财务运行动态监管;审核汇总联系单位部门决算;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参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农业科。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扶贫、供销、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配合办理预算的调整、变更和追加(减)事项以及执行监督;参与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和救灾防灾资金以及与之相关的政府性融资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并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对水利基金、水资源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等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考核;配合做好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设;负责联系单位财务运行动态监管;审核汇总联系单位部门决算;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负责全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农口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做好支农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财政直补农民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管理农村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并负责追踪问效。负责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七)社保科。承担人力社保、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医疗保障、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配合办理预算的调整、变更和追加(减)事项以及执行监督;参与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就业、社会保障和卫生等资金;执行有关社会保障基金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县社会保险资金预决算草案;配合做好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设;负责联系单位财务运行动态监管;审核汇总联系单位部门决算。
(八)监督评价科。贯彻执行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负责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负责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财政内部控制管理,牵头拟订、审定内部控制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专项检查;负责财政局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办理本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事项;组织财政系统法治工作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县财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配合市局使用好财政监督网络系统。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组织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执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拟订会计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指导和管理全县代理记账工作;负责全县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的监督、培训和后续教育;负责会计委派制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申领有关工作;指导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政策、规划;负责牵头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负责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承担县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研究制定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确定评价项目;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九)综合科。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执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相关政策;执行事业单位改革财政政策及制度;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总体政策及相关制度,牵头推进县级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承担彩票资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管理;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成品油价格财政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财政票据稽查管理制度;参与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执行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商贸流通及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外经贸等方面的财政政策;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相关工作的协调管理;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编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同相关部门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并负责追踪问效。
(十)政府采购科(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的编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宣传、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建立对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负责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相关工作;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类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类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全县行政罚没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组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负责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评估、清查等工作;负责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担保、保险等有关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兑现;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民族发展贴息资金管理;配合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相关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管理;负责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负责PPP政策宣传培训和示范项目指导检查。
(十一)债务管理科。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实施全县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完成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以及统计、分析、预警、防范和风险化解;负责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外债贷款规划和筛查、审定贷款项目;负责外债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对外谈判、磋商,拟订有关协议、贷款草案;负责政府外债资金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办理外债的转贷、支付、偿还和贷款使用的审批;管理政府外债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承办外事有关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7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其他
办公地点: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4号新世纪大厦四楼405室
办公电话:023-78442210
单位负责人:王小刚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