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3765918155Y/2020-00015 | [ 发文字号 ] | 彭水水利发【2020】108 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彭水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6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水利发〔2020〕108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涉水企业: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渝安委〔2020〕10号)和重庆4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监〔2020〕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0年6月15日
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细落实“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水利局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紧扣“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观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水利安全生产防范治理能力,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水利安全水平。
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贺守良
副组长:王子剑、孙德昌、陈红、邓文安、宁环军、段晓锦、冉宇航、张远强、豆长海、段茂芬、滕健康
成 员:兰华兵、谢勇、陈兴林、陈德华、肖艳、刘毅(男)、王昌直、甘涛、谢成兵、张贤明、朱俊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张贤明同志兼任,主要负责水利安全生产整治专项三年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分为2个专题和5个重点领域。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一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水利局组织安排专题学习,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分级监管、上下联动、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三是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按照水利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局将对各单位在信息系统内上报隐患、风险情况进行督查,视情况进行通报。专题重点任务见附件1。(水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县涉水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专题。一是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制定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完善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水利部相关要求,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辨识管控危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每月定期上报危险源、隐患和事故信息。三是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全县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2020年要基本达标,2021年至2022年做好巩固提升工作。专题重点任务详见附件2。(水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县涉水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整治。重点整治水利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问题;水利施工重大危险源(尤其是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围堰、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洞室工程等)的施工专项方案编制情况和风险隐患防控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水库工程建设及除险加固、小水电站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利相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3。(规划建设管理科牵头,水资源水保科、水生态建设与河长制工作科、水利水电科、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移民服务中心、水文与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县涉水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整治。重点整治水库大坝、水电站(含农村水电)、水闸、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安全监测、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健全;维修检修时有限空间作业失控;不按规定蓄水等。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4。(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牵头,规划建设管理科、水利水电科,县涉水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存在监管盲区、应急管理制度不落实、多年积存不用的危化品剧毒品未消除等。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5。(水利水电科牵头,规划建设管理科、水文与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县涉水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水文监测及勘测设计安全专项整治。水文方面,重点整治水文测船、巡测车定期检查、维修不到位;缆道等易发生危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涉水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不齐;水文测验和实验室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等。勘测设计方面,重点整治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不到位;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避险预案不齐全、不到位。整治重点任务详见附件6。(水文与水旱灾害防御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砂石采运行为专项治理。推动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非法采运砂案件行刑相互移送制度。(水生态建设与河长制工作科牵头, 水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其他专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五 、进度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至6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启动水利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内容,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力争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要深入分析水利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二)完善体制机制。要针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强化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
(三)改进监管方式。要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模式,利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定制问题隐患清单、制度措施清单(见附件7)和专题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各单位要使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上报信息、当月上报零隐患、当季上报零危险源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四)严格执法问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请各单位将问题隐患清单和制度措施清单每月4日前上报;每季度末报送工作小结;每年12月15日前总结形成本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汇总专题落实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县水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1月5日前将三年行动总结报告和专题落实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县水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张贤明
联系电话:78442296
电子邮件:32992011@qq.com
附件: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重点任务表
2.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专题重点任务表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5.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重点任务表
6.水文监测及勘测设计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7.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
8.专题汇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重点任务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目标要求 |
1 |
组织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电视片 |
水利局组织本单位全体职工和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观看 |
2 |
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干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轮训 |
分级分类开展轮训。到2022年,参加市局组织的监管干部培训率达到100%;县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
3 |
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在报、端、网、微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多种方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
4 |
印发并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
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
5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实施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责任考核 |
县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责任考核制度并开展考核 |
序号 |
主要任务 |
目标要求 |
6 |
建立健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
7 |
全面推行“安全监管+信息化”监管模式 |
实施“安全监管+信息化”监管,并开展常态化、精准化监管 |
附件2
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专题重点任务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目标要求 |
1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明晰 2.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 |
2 |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 |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规定,建立安全技术团队 2.到2021年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
3 |
强化安全生产投入 |
1.严格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使用管理,各参建单位按《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计列提取,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的规定及时足额使用 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整治和应急处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
4 |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按规定开展新入职员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
5 |
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1.推进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创建 2.2022年底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完成自评工作 3.2020年底前,全县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达标,2021年至2022年做好巩固提升工作 |
序号 |
主要任务 |
目标要求 |
6 |
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实施有效管控 |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一单位一清单” 2.2021年底前,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
7 |
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 |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全员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2.每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汇总报告管辖范围内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管控情况 |
8 |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
1.2020年底前,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2021年底前,运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实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和全过程评价 3.2022年底前,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
9 |
推动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
推动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落实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落实安责险制度 |
附件3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序号 |
管理环节 |
整治重点 | |
1 |
基础管理 |
现场管理 |
水利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
2 |
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问题 | ||
3 |
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延期承揽工程 | ||
4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5 |
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或新工艺、新工法的专项施工方案 | ||
6 |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 ||
7 |
临时工程 |
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 |
施工驻地设置在滑坡、泥石流、潮水、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 |
8 |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规定,或消防设施配置不满足规定 | ||
9 |
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作业区未分开设置或安全距离不足 | ||
10 |
围堰工程 |
没有专门设计,或没有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或未验收合格投入运行 | |
11 |
土石围堰堰顶及护坡无排水和防汛措施或钢围堰无防撞措施;未按规定驻泊施工船舶;堰内抽排水速度超过方案规定 | ||
12 |
未开展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 ||
13 |
专项工程 |
施工用电 |
没有专项方案,或施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
14 |
未按规定实行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或两级保护 | ||
15 |
电气设施、线路和外电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 ||
16 |
地下暗挖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潮湿等场所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 | ||
17 |
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洞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 | ||
18 |
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或避雷系统 | ||
19 |
深基坑(槽) |
深基坑未按要求(规定)监测 | |
20 |
边坡开挖或支护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 ||
21 |
开挖未遵循“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限时、随挖随支”原则 | ||
22 |
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未探明、无保护等开挖作业 | ||
23 |
建筑物结构强度未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时回填土方或不对称回填土方施工 | ||
24 |
降水 |
降水期间对影响范围建筑物未进行安全监测 | |
25 |
降水井(管)未设反滤层或反滤层损坏 | ||
26 |
高边坡 |
未按规定进行边坡稳定检测 | |
27 |
坡顶坡面未进行清理,或无截排水设施,或无防护措施 | ||
28 |
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 | ||
29 |
专项工程 |
起重吊装与运输 |
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且无方案及检测 |
30 |
未按规范或方案安装拆除起重设备 | ||
31 |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设备 | ||
32 |
同一作业区多台起重设备运行无防碰撞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 ||
33 |
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缺失 | ||
34 |
吊笼钢结构井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满足安全要求 | ||
35 |
起重臂、钢丝绳、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间允许最小距离不满足规范规定 | ||
36 |
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规定 | ||
37 |
船舶运输时非法携带雷管、炸药、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船上,吸烟和使用明火 | ||
38 |
脚手架 |
脚手架未进行专门设计,无专项方案 | |
39 |
脚手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
40 |
吊篮未经检测、验收或无独立安全绳 | ||
41 |
地下工程 |
施工方法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 | |
42 |
未按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 | ||
43 |
未按规定对作业面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 ||
44 |
瓦斯浓度达到限值 | ||
45 |
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 ||
46 |
开挖前未对掌子面及其临近的拱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处理,或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米以内时装炮作业前,未通知另一端停止工作并退到安全地点,或相向开挖作业两端相距15米时,一端未停止掘进,单向贯通的,或斜(竖)井相向开挖距贯通尚有5米长地段,未采取自上端向下打通 | ||
47 |
未按要求支护或支护体材质(拱架、各类锚杆、钢筋混凝土)等不符合要求 | ||
48 |
隧洞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 | ||
49 |
隧洞进出口及交叉洞未按规定进行加固 | ||
50 |
隧洞进出口无防护棚 | ||
51 |
爆破作业 |
无爆破设计,或未按爆破设计作业 | |
52 |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未停止爆破作业的 | ||
53 |
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按规定进行警戒 | ||
54 |
无统一的爆破信号和爆破指挥 | ||
55 |
装药、起爆作业无专人监督 | ||
56 |
起爆前未进行全面清场确认 | ||
57 |
爆破后未进行检查确认,或未排险立即施工 | ||
58 |
爆破器材库房未进行专门设计,或未按专门设计建设,或未验收投入使用 | ||
59 |
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 ||
60 |
爆破器材库区照明未采用防爆型电器 | ||
61 |
专项工程 |
模板工程 |
支架基础承载力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 |
62 |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包括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等) | ||
63 |
支架立杆采用搭接、水平杆不连续、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扣件紧固力不符合要求 | ||
64 |
采用挂篮法施工未平衡浇筑;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移动挂篮 | ||
65 |
各类模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转序施工 | ||
66 |
拆除工程 |
无专项拆除设计施工方案,或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
67 |
拆除施工前,未切断或迁移水电、气、热等管线 | ||
68 |
未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全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 ||
69 |
围堰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论证,编制专项方案,或无应急预案 | ||
70 |
爆破拆除未进行专门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作业,或未对保留的结构部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 ||
71 |
危险物品 |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小于规范的规定 | |
72 |
油库、爆破器材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未专门设计,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
73 |
有毒有害物品贮存仓库与车间、办公室、居民住房等安全防护距离少于100m | ||
74 |
未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 ||
75 |
油库(储量:汽油20t或柴油50t及以上)、炸药库(储量:炸药1t及以上)未按规定管理 | ||
76 |
消防安全 |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规定,金属夹芯板材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 |
77 |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且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 ||
78 |
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未按规范实施 | ||
79 |
未独立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 ||
80 |
重点消防部位未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的 | ||
81 |
特种设备 |
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 |
82 |
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无专项方案,或未按规范或方案安装拆除 | ||
83 |
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使用的 | ||
84 |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验收 | ||
85 |
特种设备安全、保险装置缺少或失灵、失效 | ||
86 |
起重钢丝绳的规格、型号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无钢丝绳防脱槽装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或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规定 | ||
87 |
其他 |
水上(下)作业 |
通航水域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
88 |
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无应急预案,或救生设施配备不足 | ||
89 |
运输船舶无配载图,超航区运输 | ||
90 |
工程船舶改造、船舶与陆用设备组合作业未按规定验算船舶稳定性和结构强度等 | ||
91 |
水下爆破未经批准作业 | ||
92 |
潜水作业未制定专人负责通讯和配气或未明确线绳员 | ||
93 |
有限空间作业 |
未做到“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或通风不足、检测不合格作业 | |
94 |
在贮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的库区内从事焊接作业 | ||
95 |
人工挖孔桩衬砌砼搭接高度、厚度和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 ||
96 |
安全防护 |
建筑(构)物洞口、临边、交叉作业无防护或防护体刚度、强度不符合要求 | |
97 |
垂直运输接料平台未设置安全门或无防护栏杆;进料口无防护棚 | ||
98 |
液氨制冷 |
制冷车间无通(排)风措施或排风量不符合要求或排(吸)管处未设止逆阀;安全出口的布置不符合要求 | |
99 |
无应急预案 | ||
100 |
制冷车间无泄漏报警装置 | ||
101 |
制冷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运行 | ||
102 |
压力容器本体及附件未按规定检测或制冷系统的贮液器氨贮存量不符合规定 |
附件4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序号 |
工程类型 |
整治重点 |
1 |
水库大坝工程 |
未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但未落实除险加固或者安全管理措施 |
2 |
大坝坝身出现裂缝,造成渗水、漏水严重或出水浑浊 | |
3 |
大坝渗流异常且坝体出现流土、漏洞或管涌 | |
4 |
闸门主要承重件出现裂缝、门体止水装置老化或损坏渗漏超出规范要求,闸门在启闭过程中出现异常振动或卡阻,或卷扬式启闭机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 | |
5 |
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泄洪或行洪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 |
6 |
近坝库岸或者工程边坡有失稳征兆 | |
7 |
坝下建筑物与坝体连接部位有失稳征兆 | |
8 |
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危及工程安全的 | |
9 |
小水电站工程 |
涉及水库大坝的参照水库大坝工程;隧洞出现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等失稳征兆;压力钢管锈蚀严重,未按规定检测 |
10 |
厂房防洪标准不够;厂房渗水至设备、电器装置;厂区边坡有失稳征兆 | |
11 |
存在三类设备设施,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 |
12 |
电站运行未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 |
13 |
泵站工程 |
泵站安全类别综合评定为四类 |
14 |
水泵机组超出扬程范围内运行 | |
15 |
泵站进水前池水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运行 | |
16 |
水闸工程 |
水闸安全类别被评定为三、四类 |
17 |
水闸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或水闸过水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 |
18 |
闸门及启闭设备不能满足启闭要求 | |
19 |
闸室底板、左右岸、上下游连接段止水系统破坏 | |
20 |
安全监测设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 |
21 |
堤防工程 |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 |
22 |
堤顶高程不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 |
23 |
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或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的 | |
24 |
穿堤建筑物与堤身接合部存在安全隐患且无应急处置措施的状况,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且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 | |
25 |
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危及工程安全的 | |
26 |
灌区工程 |
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较大,超过设计要求 |
27 |
渡槽结构主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 | |
28 |
隧洞洞脸边坡不稳定 | |
29 |
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 | |
30 |
渠下涵阻水现象严重,泄流严重不畅 | |
31 |
灌排渠系交叉建筑物(构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为C级且未采取相应措施 | |
32 |
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边坡失稳等现象 | |
33 |
引调水工程 |
钢管锈蚀严重 |
34 |
管道沉降量较大 | |
35 |
节制闸、退水闸失效 | |
36 |
引调水工程其他隐患内容参照本指南中其他相同或相近工程 | |
37 |
淤地坝工程 |
下游有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的中型以上坝无溢洪道;中型以上坝无放水设施 |
38 |
坝体有宽度大于5mm的纵横向裂缝;或坝体有深度大于50cm的冲缺;或坝体出现大面积滑坡、塌陷;或坝体出现管涌、流泥、漏洞、渗流异常 | |
39 |
泄水、放水设施(溢洪道、卧管、竖井、涵洞、涵管等)局部损毁或出现坍塌、断裂、淤堵、掩埋、基部淘刷悬空 | |
40 |
通往放水设施道路不通;坝体被人为破坏、违法占用,造成安全隐患 |
附件5
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重点任务表
序号 |
整治重点 |
1 |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清晰 |
2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
3 |
应急管理制度不落实 |
4 |
有条件交给专业单位管理但未交其管理 |
5 |
多年积存不用的危化品剧毒品未消除 |
附件6
水文监测及勘测设计安全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表
序号 |
类别 |
管理环节或部位 |
整治重点 |
1 |
水文监测 |
业务管理 |
水文监测和实验室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不健全 |
2 |
业务管理 |
水文设施装备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到位 | |
3 |
业务管理 |
水文监测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健全 | |
4 |
测站、实验室 |
测船、码头、缆道、实验室危险区域等重点场所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测验河段、观测场等未设立保护标志 | |
5 |
测站 |
水文测报设施设备防护不到位 | |
6 |
测站 |
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等安全防护设备未配备齐全完好,放置位置不适当 | |
7 |
测站 |
涉水和上船测流时未穿救生衣,未严格执行测报安全操作规程 | |
8 |
测站 |
水质野外采样及测量安全管理不规范 | |
9 |
实验室 |
实验室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措施配置与使用维护不到位 | |
10 |
实验室 |
实验室用水、用电、消防以及压缩气体管理不规范 | |
11 |
实验室 |
涉及操作安全的仪器设备和玻璃器皿操作使用管理不规范 | |
12 |
实验室 |
实验室化学品、危险品以及剧毒药品管理不规范 | |
13 |
实验室 |
实验室“三废”存储与处置不规范 | |
14 |
勘测设计 |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勘测设计工作 |
是否执行了《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是否足额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
15 |
野外勘察、测量、设计查勘工作、现场设代工作 |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避险预案是否制订、合理可行 | |
16 |
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截流方案、下闸蓄水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 |
是否执行了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
17 |
施工期高边坡、深基坑、地下工程等重大专项工程设计 |
是否执行了相应的技术标准、《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
附件7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问题隐患清单
单位(项目)名称:
序号 |
问题隐患 |
隐患类别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
合计 |
注:1.隐患类别为重大、一般。
2.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问题隐患清单由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8
专题汇总情况统计表
单位:
序号 |
主要任务 |
完成情况 |
1 |
组织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电视片 |
管辖范围内个单位、人次观看 |
2 |
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干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轮训 |
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期、人次,培训率% 管辖范围内培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期、人次,培训率% |
3 |
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在报、端、网、微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篇,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次,开展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次,开展警示教育次 |
4 |
印发并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
个单位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
5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实施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责任考核 |
个单位制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责任考核制度并开展考核 |
6 |
建立健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制度个 |
7 |
全面推行“安全监管+信息化”监管模式 |
是否实施“安全监管+信息化”,开展常态化、精准化监管¨是¨否 |
专题汇总情况统计表
单位:
序号 |
主要任务 |
完成情况 |
1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
1.管辖范围内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明晰 2.管辖范围内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 |
2 |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 |
1.管辖范围内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规定 2.管辖范围内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技术团队 3.管辖范围内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占管辖总项目的% |
3 |
强化安全生产投入 |
1.管辖范围内排查整改了个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使用管理方面的隐患问题(从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的隐患自动提取生成) 2.管辖范围内个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未能落实重大隐患治理资金,涉及个重大隐患 |
4 |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新入职员工教育人次、三类人员教育人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人次 |
5 |
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1.管辖范围内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创建 2.管辖范围内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完成自评工作,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总数的% |
序号 |
主要任务 |
完成情况 |
6 |
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实施有效管控 |
1.管辖范围内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一单位一清单”,占单位总数的% 2.管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个,管控率%;0危险源单位个,占单位总数%(由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自动生成) |
7 |
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 |
管辖范围内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占单位总数的% |
8 |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
管辖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率%,整改率%;重大隐患个,整改率%;0隐患单位个,占单位总数的%(由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自动生成) |
9 |
推动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
1.管辖范围内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2.管辖范围内个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3.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次 |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冠公司,县龙凤公司,彭水工业园区,三江口公司,县城投公司,县自来水公司,乡镇供水总站。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