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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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MB185872X5/202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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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 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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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和《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023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经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67240元、67240元、30340元。

(二)调整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军人的地方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三)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到30780元、26440元、24870元。

2.调整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3163号)规定,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2020年所确定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比增长10%的比例,同步调整我2020三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调整后,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622元(其中11·27”烈士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643元),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751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13元;病故军人遗属地方优待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77元。

(四)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达到每人每月1405元。其中,在乡参加抗日战争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447元。

2.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按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33元的85%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72元;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给予的10元补助继续执行。

(五)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4元继续执行。

(六)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参战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七)调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00元。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八)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老年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地方优待金标准

1.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40元。

2.老年烈士子女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本条第(三)项中烈属地方优待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九)调整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从202081日起执行。


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从2020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

残疾抚恤金标准

地方优待金标准

一级

因战

96970

3360

100330

因公

93910

3292

97202

因病

90830

3223

94053

二级

因战

87750

3155

90905

因公

83140

3052

86192

因病

80030

2983

83013

三级

因战

77000

2915

79915

因公

72360

2812

75172

因病

67770

2710

70480

四级

因战

63110

2606

65716

因公

56970

2469

59439

因病

52350

2366

54716

五级

因战

49290

1606

50896

因公

43100

1555

44655

因病

40030

1529

41559

六级

因战

38510

1517

40027

因公

36440

1500

37940

因病

30780

1453

32233

七级

因战

29270

1430

30700

因公

26200

1406

27606

八级

因战

18480

1345

19825

因公

16920

1333

18253

九级

因战

15350

1285

16635

因公

12330

1268

13598

十级

因战

10780

1260

12040

因公

9220

1200

10420


【说明】: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残疾抚恤金标准执行。



重庆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定期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从2020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三属类别

定期抚恤优待金标准

定期

抚恤金

地方

优待金

合计

烈士



遗属

11.27”烈士遗属

2565

3643

6208

重庆解放前牺牲烈士的遗属

2622

5187

重庆解放后牺牲烈士的遗属

1751

431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203

1013

3216

病故军人遗属

2073

677

2750


说明:三属地方优待金的发放范围按渝民发〔2013〕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重庆市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补助标准表


(从2020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对象类别

优待补助金标准

生活补助金

地方优待金

地方补助金

合并执行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

1405

1072

10

2487

在乡参加抗日

战争老复员军人

1447

1072

10

2529



重庆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参战参试

退役人员优待补助标准表


(从2020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对象类别

优待补助金标准

生活补助金

地方优抚金

合并执行标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00

104

804

在乡参战退役人员

700

100

800

在乡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部退役军人

700

100

800


重庆市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优待补助标准表


(从2020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类别

优待补助金标准

生活补助金

地方优抚金

合并执行标准

11.27”烈士遗属

540

3643

4183

重庆解放前牺牲

烈士的遗属

2622

3162

重庆解放后牺牲

烈士的遗属

1751

2291

说明:地方优待金的发放范围按渝民发〔2013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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