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标准、规范。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有偿使用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负责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自然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及价款的征收。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划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编制和报批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国家级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重要专项规划,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利用保护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
(七)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按分级管理制度承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承担规划条件的审批工作,承担用地预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组织拟订、报批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实施工作。
(八)负责自然资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
(九)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本区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报批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类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辖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辖区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建设类临时用地复垦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管理。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十一)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辖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实施。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承担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调查、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空间规划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六)负责机关、局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七)归口管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十八)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牵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重要文稿。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本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工作。
(二)财务科。依法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及绩效评价工作。拟订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相关审计工作。
(三)法规督察和行政审批科。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工作。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有关法律咨询、宣传、培训、普法教育等法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自然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利用科。承担全县性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有偿使用政策,承担土地储备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及价款的征收工作。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登记资料。组织调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五)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科。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项目的调查研究、前期论证、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库建设及动态更新维护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专家库建设及专家遴选、管理、服务工作。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镇规划、乡村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有关法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承担划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综合信息统计等工作。牵头规划实施时序,优化土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安排的有关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城市提升行动、乡村振兴战略行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临时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及转用和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管工作。组织调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争议。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政策、法规、标准与规范,拟定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实施。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下管线普查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负责地理信息成果与地图管理,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与应急保障。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测绘活动、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民用航空航天遥感与外国组织(个人)来彭测绘等行业监督管理。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工作。
(六)建筑工程规划科。承担重大建筑项目的方案征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其他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承担规划条件的审批工作。承担全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承担文化风貌、市政等有关项目规划条件函的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项目的影响评价工作。承担规划许可过程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承担交通、市政等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
(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承担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承担设施农用地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辖区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建设类临时用地复垦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管理。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报批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承担国土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乡镇(街道)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
(八)地质矿产和安全监督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实施。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承担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备量案、登记及储量动态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下属单位
(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名义,统一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除外)。
(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执行土地征收、土地储备计划;宣传土地征收和土地储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土地征收和土地储备相关事务性工作;完成土地征收和土地储备任务。
(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和执行的事务性工作,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
(四)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中心。承担国土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生态修复工程等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承担土地整备区划定、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耕地等级调查、耕地年度调查评价与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标识建设等工作。
(五)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事务性工作,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六)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中心。承担地质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网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监测资料的汇总、评价、上报工作;承担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参与地质环境问题的应急调查、处置。
四、其他
办公地点: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号国土资源大厦3楼303室
办公电话:023-78842223
单位负责人:王传军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