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重庆市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的监督实施。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要按照市医保局统一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县医保局要建立与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县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安全、保密、信访、机要、信息、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党建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扶贫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医疗保障内部信息系统权限管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统计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疗服务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申报、登记及筹资管理工作。承担参保人员的信息维护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负责医疗保障基金总额预算分配、年度决算审核。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待遇支付、异地就医和结算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三)基金和招标采购监管科。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结算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重庆市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其他
办公地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下坝街38号两江行政服务大楼三楼320办公室
办公电话:023-78442919
单位负责人:曾凡才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