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本社会服务情况
彭水自治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36个乡镇和296个村级行政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和设施、基本社会服务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县乡镇的8.3%,有码头的占11.1%,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8%。
全县 100.0%的村通公路;其中,通村主要道路路面是水泥路面的村占62.1%,是柏油路面的村占31.1%,是沙石路面的村占6.4%。38.2%的村主要道路有路灯。
村委会到最远居民定居点距离在5公里以内的村占52.7%,在6-10公里的村占40.9%,在11-20公里的村占6.1%,在20公里以上的村占0.3%。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全县100.0%的村通电,7.1%的村通天然气,100.0%的村通电话, 59.5%的村接通了有线电视, 89.5%的村通宽带互联网,41.9%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县共有拖拉机564台,耕整机 5169台,旋耕机3079台,联合收获机213台,播种机51台,排灌动力机械659套。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套、艘
全县 | |
拖拉机 |
564 |
耕整机 |
5169 |
旋耕机 |
3079 |
播种机 |
51 |
水稻插秧机 |
51 |
排灌动力机械 |
659 |
联合收获机 |
213 |
机动脱粒机 |
18179 |
饲草料加工机械 |
10049 |
挤奶机 |
5 |
剪毛机 |
15 |
增氧机 |
50 |
果树修剪机 |
129 |
内陆渔用机动船 |
63 |
四、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县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19眼,排灌站数量2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973个。
2016年末,全县灌溉耕地面积15080.5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464.7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表水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7.7%。
五、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县温室占地面积45.0公顷,大棚占地面积79.6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1.4公顷。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全县88.9%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86.1%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13.9%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8.3%的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32.4%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30.7%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10.8%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
七、环境卫生
2016年末,全县100.0%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0%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67.2%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24.0%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38.9%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八、文化教育
2016年末,全县100.0%的乡镇有小学,10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 10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0.0%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27.8%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8.9%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27.4%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56.8%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8.9%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九、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全县10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 10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83.3%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0.6%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4.有码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5.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6.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7.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8.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9.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0.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1.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2.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3.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4.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5. 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6.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7.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18.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19.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20.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镇(村):指本镇(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1.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2.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3.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24.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5.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6.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7.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28.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29.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30.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1.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2.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33.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级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与合计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