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规划,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申报县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养老服务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所管辖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功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区域、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贯彻落实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全县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机关安全、保密、政务督查、政务值班、信访稳定、后勤保障、会务、公务接待、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本建设和事业费管理办法、民政财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使用工作,组织开展民政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编送工作。负责民政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
(二)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承担全县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县民政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行业特征不明显、不能纳入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全县性社会组织(含脱钩和直接登记)党建工作进行管理;按规定审核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指导和管理全县社会工作,统筹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统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牵头推进民政行业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社会救助科。贯彻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牵头落实民政兜底脱贫保障工作。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科。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牵头推进乡村振兴民政领域工作。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拟订申报行政区划调整总体方案;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划名称的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全县行政区划图;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本县与毗邻区县以及县内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六)儿童福利和养老服务科。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养老机构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