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承担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管理,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承担纤维及制品等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九)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全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动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负责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市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六)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县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加强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单位的党建工作。
(十八)代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十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时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与县经济信息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培育发展,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三)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与县农业农村委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开展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和宣传,并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实施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县城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管局负责全县餐厨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非定点区域的食品摊贩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县城管局餐厨垃圾处置监督管理,负责定点区域的食品摊贩备案及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食品摊贩监管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县城管局应将划定的食品摊贩区域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将达不到食品安全经营要求的定点区域食品摊贩及时通报县城管局予以取缔。县城管局负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道从事经营行为的执法活动,依法规范各类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
(七)与乡镇(街道)的有关职责分工。乡镇(街道)负责落实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党政同责,防范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各乡镇、街道的市场监管及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组织开展形势分析、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拟订市场监管领域的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支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财务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制度。负责编报预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装备配备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承担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法规科。承担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工作。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监督和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单位法治建设和法律普及工作。
(三)党建人事科。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拟订干部政治理论教育、意识形态工作规划,负责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单位的党建工作,承担本单位党群工作。协助组织部门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的建设工作。
(四)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食药安办秘书科)。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食品生产安全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生产领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关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食品经营安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流通领域、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承担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服务有关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承担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药品监督管理科(不良反应监测科)。分析掌握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承担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不良事件监测的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的核查、处置、召回。承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八)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权限范围内化妆品安全形势,承担权限范围内化妆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化妆品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承担职责范围内化妆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辖区内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配合实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质量激励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监督抽检、市级监督抽检和本级监督抽检的抽样计划工作。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协助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市级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负责缺陷产品及产品伤害监测的信息收集。推广产品防伪技术。承担纤维及制品等质量监督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组织评审审核以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证后监管,申请的受理及备案工作。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开工告知。负责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管理和按规定权限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注册和许可科。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或者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负责许可决定送达和证书发放工作。负责行政服务中心注册许可窗口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核发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实施对传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价格违法案件、反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直销和传销案件的查处。负责对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调查处理的反垄断案件进行指导。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日常事务。
(十三)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管理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整合与互联共享。负责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指导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的应用,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联合惩戒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查询、信用修复、信用约谈、信用承诺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宣传、培训,指导企业信用自律建设。承担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公示信息监管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年报公示、即时信息公示工作。监督指导无照生产经营、相关无证生产经营和登记注册违法行为的检查及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建立和管理。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十四)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实施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开展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负责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网络交易违法和合同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五)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物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领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涉及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监督指导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开展消费环境建设。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并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统筹协调各类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普通商品专业市场交易秩序规范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集中宣传活动。
(十七)计量和标准化管理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和检定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负责能源计量、产品能效标识和水效标识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检定、校准、测量数据的使用。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推动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认可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实施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认证活动的属地管理。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属地管理。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领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计量违法案件、违反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案件、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八)知识产权管理科。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实施全市商标品牌战略。拟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强化区域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和商标品牌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相关工作和商标、专利评选申报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监督指导知识产权和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开展各类知识产权统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四、派出机构
(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汉葭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汉葭街道、普子镇、龙射镇、太原镇、棣棠乡、三义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庆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绍庆街道、黄家镇、岩东乡、龙塘乡、朗溪乡、双龙乡、石盘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靛水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靛水街道、高谷镇、平安镇、鹿鸣乡、润溪乡、大垭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四)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家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郁山镇、保家镇、连湖镇、长生镇、龙溪镇、走马乡、石柳乡、乔梓乡、联合乡、芦塘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五)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万足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桑柘镇、鹿角镇、万足镇、新田镇、鞍子镇、梅子垭镇、大同镇、诸佛乡、善感乡、桐楼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
办公地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县坝街11号
办公电话:023-78895988
单位负责人:冯久林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