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县统一安排部署,已制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23年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加快推进我县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为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90号)要求,我县主要农作物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红薯、高粱等主产乡镇要及早启动实施项目,并根据试点补助环节注重细节,把项目实施好,跟踪管理到位,使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聚焦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和服务小农户为重点,按照引导、推动、扶持、规范、服务的思路,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推广农业生产托管。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二是聚焦服务粮油作物。将服务粮油作物生产作为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重点内容,同时扩大大豆油料生产,落实大豆玉米单产提升技术,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安全。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引导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统一接受托管服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四是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市场正常运行。
二、目标任务
2023计划在重点粮油作物乡镇完成指导性任务面积3.0万亩(按照系数计算实际作业面积10.7万亩,测算标准见附件1后面的备注),扶持一批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
三、项目内容
(一)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原则上所有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托管服务补贴。项目重点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生产的薄弱环节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突出小农户,面向小农户服务面积(或补助资金)占比应高于60%。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具备群众基础和服务能力的,可优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服务或组织小农户接受统一托管服务。
(二)重点开展生产托管。充分尊重小农户意愿,支持广大农户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采取生产托管方式,将从种到收全部或部分农业生产环节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优势,把有托管需求的农户组织起来,盘活撂荒地,集中连片耕地,统一购买生产托管服务,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创新发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三)突出支持关键环节。聚焦粮油作物农业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着力支持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集中育秧(苗)等环节托管服务,支持开展大豆耕种收、统防统治等环节托管服务,可将生产资料供应、烘干仓储、产后加工等薄弱环节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生产托管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
(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比重不超过服务价格的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项目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服务组织流转土地且自行生产服务的不纳入补助。各托管作业环节补助标准如下。
1.耕: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35元/亩/次,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40元/亩/次;提供深耕、深翻、旋耕等服务,作业深度不低于15公分,作业完成后地面平整,达到待播状态。
2.种: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30元/亩/次,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35元/亩/次;提供机播、集中(机插、抛)秧(苗)等服务,确保符合相应技术规范。
3.防: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8元/亩/次,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10元/亩/次;提供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确保基本无病虫害现象。
4.收: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30元/亩/次,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35元/亩/次;提供收获、脱粒等服务,籽粒损失率≤2%,留茬高度≤10厘米。
5.育(秧、苗):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0元/亩/次,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15元/亩/次。
6.还(秸秆还田):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0元/亩/次,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15元/亩/次。
7.烘(干):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20元/亩/次,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25元/亩/次。(稻谷按每亩800斤折算)。
8.加(工):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0元/亩/次,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15元/亩/次。(每亩稻谷按800斤、红薯按3500斤、油菜按260斤进行折算)。
9.各环节全程托管: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10元/亩/次,服务小农户补助不超过130元/亩/次;农作物耕、种、管、防、收、烘等全程托管符合技术和相应服务规范,确保田间基本无杂草、无病虫等现象,植株长势良好,达到正常产量水平,收割损失率≤2%。
四、优选服务组织
(一)申报主体
本次项目申报主体为组织发展比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扎实的县内外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申报主体应登录“中国农服”平台注册完善相关信息(中国农服网址:www.zgnf.net/library/index)。
(二)申报条件
申报实施主体原则上应当符合如下条件或其他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放宽。
1.经营与财务管理规范,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2年以上。
2.应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作业人员、服务场地以及其他能力。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4.能够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有不良纪录的,一票否决。
(三)申报要求
服务主体对照条件和要求,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附营业执照、服务组织作业人员名单及机械设备表(含名称、类型、型号、动力、数量、原值等基本信息)、配套农机及设备正规票据复印件或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结合服务组织机具规模、服务能力、服务价格、信用程度、规范管理等因素择优推荐,并于9月5日前,将推荐的服务组织名单、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系人:冉艳琼,联系电话: 78865291,邮箱:532712682@qq.com)。
(四)选定服务组织
县农业农村委结合申报情况,于9月15日前,组织相关部门择优选定服务组织,并通过文件、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服务组织名单和监督电话。
五、组织实施
(一)实施阶段(2023年9月20日前)
1.签订服务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乡镇(街道)组织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推荐使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内容,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报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委存档备查。
2.提供作业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和服务标准,分时段、分环节开展作业服务,每个服务环节作业完成后,填写《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附件3),经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后,由村委会在对服务组织和农户、作业质量、作业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的基础上,对质量合格、面积准确的,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验收。
(二)验收阶段(各作业环节完成后)
1.乡镇审核验收。所在乡镇(街道)对村委会上报的服务组织每项作业服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乡镇(街道)每项作业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委核查。
2.县级抽查复核。县农业农村委接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统计和验收资料后,按服务组织提供全部作业面积进行抽查复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抽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每个乡镇(街道)抽查不少于服务面积(户)总量的5%,其中有举报线索有疑问的必查,要做到项目区村村必到、承担服务的组织家家必查。抽查复核结束后,由抽查复核小组出具抽查复核意见,并由县农业农村委将服务组织名单、服务内容及补助金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三)兑付补助资金阶段(2024年5月10日前)。各社会化服务环节作业结束并经验收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汇总填报补助资金兑付花名册(附件6)和补助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7),附服务组织服务作业合同、作业单(附件3)、验收表和抽查复核表(4、5)以及服务组织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现场图片等作业档案资料整理成册后,报县农业农村委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按国库支付管理办法将补助资金兑付给服务组织。
(四)总结上报阶段(2023年12月15日前)。2023年11月25日前,乡镇(街道)对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总结。2023年12月5日前,县农业农村委上报项目自查总结和相关统计表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县级部门有关负责人任成员的彭水县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二)用好农服平台。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本辖区各类农业社会服务组织注册“中国农服”平台,建立服务组织名录库,并发布服务信息;组织动员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注册“中国农服”平台,并发布服务需求信息,探索线上对接和线下服务有效服务模式和路径。
(三)强化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结项目成功的典型经验,不断分析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项目实施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照项目计划任务,认真搞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时上报项目绩效评价和工作情况总结。此项工作已纳入全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将乡镇作业任务纳入考核内容。
(四)强化纪律要求。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规范、安全和高效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主体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除追回补助资金外,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不得申请和实施财政支农补助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计划表
2.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样表)
3.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样表)
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表)
5.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量验收表(样表)
6.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量抽查复核表(样表)
7.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花名册(样表)
8.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结算汇总表(样表)
9.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农机安全责任书
附件1
2023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安排及任务清单表
序号 |
环节 |
任务面积(万亩) |
备注 |
1 |
机耕 |
5.0 |
|
2 |
飞防 |
2.0 |
|
3 |
机收 |
3.7 |
|
10.7 |
备注:注:1.服务面积指按照托管系数计算,农作物耕、种、防、收托管折合系数分别为0.36、0.27、0.1、0.27,即服务面积=机耕面积*0.36+机播面积*0.27+机防面积*0.1+机收面积*0.27;2.若最终完成面积与指导性任务面积有出入,则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相互调剂调整。
附件2
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表
(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主体名称 (盖章)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农机具原值 (万元) |
农机数量 (台、套) |
从业人数 |
|||||||||
服务主体地址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报服务地点及作物名称 |
申报服务内容环节及作业量(亩) | ||||||||||
耕 |
集中播育苗 机(插、抛)苗 |
防 |
机收 |
烘 |
全程托管 (耕种防收) |
小计 | |||||
*乡*村*组水稻 |
|||||||||||
合计 |
|||||||||||
乡镇(街道)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县财政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区、乡镇(街道)、实施主体各一份。服务主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选择服务环节,填报作业量。
附件3
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样表)
服务组织名称(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序号 |
作物 名称 |
服务环 节内容 |
作业 地点 |
作业 时间 |
作业量 (亩) |
服务价格(元/亩) |
收费总额(元) |
补助抵减额(元) |
优惠减免额(元) |
服务对象意见 |
服务人员签字 |
服务对象签字 |
服务对象联系电话 |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须由服务人员(操作机手)、服务对象代表双方签字,村委会签字盖章生效;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作业方保存,一份用于村委会汇总公示,交乡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委各一份;3.服务对象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附件4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示范)
甲方(接受服务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 道) 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水稻□玉米□油菜□紫苏□高粱□薯类□)的(耕□种□防□收□育□还□烘□加□)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_______________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计费
用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小写: %)计人民币元(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作物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年 月 日 时 间:年 月
附件5
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量验收表
(乡镇街样表)
服务组织(章):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作物名称 |
服务环节内容 |
服务地点 |
作业量(亩) |
核实作业量(亩)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助资金(元) |
备注 |
合计 |
乡镇(街道)验收人员意见并签字 服务对象所在村委会意见(章): 乡镇(街道)意见(章):
备注:1.服务对象为合同签名;2.此表一式三份,服务组织、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6
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量抽查复核表
(样表)
乡镇(街道)(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作物名称 |
服务环节内容 |
服务地点 |
作业量(亩) |
核实作业量(亩) |
补助标准 (元/亩) |
补助资金(元) |
备注 |
合计 |
县抽查复核组组长意见(签字): 成员签字: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服务组织、乡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委各一份。
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花名册
(样表)
填报单位(公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组织 (补贴对象) |
服务地点 |
联系方式 |
服务环节内容 |
验收作业量(亩) |
补贴标准 (元/亩) |
补贴金额(元) |
合计 |
附件8
彭水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结算汇总表
(样表)
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 |
服务组织名称 |
联系方式 |
服务环节内容 |
作业量 (亩) |
补助标准 |
补助金额 (元) |
服务组织账号 |
县农业农村委(公章):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委各一份,用于报账一份。
附件9
农机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所有者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下简称农机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不断增强农机所有者和农机手遵纪守法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农机生产安全,预防和杜绝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督促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农机手在农机安全使用管理中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县农业农村委与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农机手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农机手,应自觉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二、农机手在生产作业和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使用假牌假证、不得无证驾驶、酒后操作、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严禁农业机械带病作业。
三、农业机械必须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度检验,农机手自觉参加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农机手必须遵章守纪,文明驾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和服从农机监理人员的管理。
五、对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