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37958538076/2021-00002 | [ 发文字号 ] | 鹿角府发〔2021〕3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彭水县鹿角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9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鹿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角镇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鹿角府发〔2021〕35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鹿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角镇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工作方案的通 知
各村(居)民委,镇属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鹿角镇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鹿角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鹿角镇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工作方案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控烟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控烟条例》贯彻实施,全面推进控烟工作,根据县卫健委《关于印发<2021年彭水县控烟行动工作计划>的通知》(彭水爱卫办发﹝2021﹞6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彭水爱卫办发〔202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控烟条例》,广泛开展控烟宣传,推动落实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和监督;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企业、无烟家庭建设。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
《控烟条例》是重庆市出台的首部控烟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市依法控烟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确保认真贯彻实施《控烟条例》,切实履行《控烟条例》赋予的职责,成立以龚安定同志为组长,刘兴德同志为副组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辖区三所学校、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鹿角镇控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由任永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职工开展学习培训,帮助大家理解《控烟条例》精髓,掌握《控烟条例》内容,把握《控烟条例》重点,做到熟知于心,熟练应用,使全体职工能够自觉知法守法,能够充分运用《控烟条例》处理具体问题。
(三)规范张贴标识
按照《控烟条例》规定和禁止吸烟标识制作标准及张贴要求,在显著位置张贴禁烟标识。符合条件设置室外吸烟区的单位,按照《控烟条例》要求规范设置吸烟区,并做好指引、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四)广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宣传海报、宣传栏、LED屏幕、工作群、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利用世界无烟日、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开展《控烟条例》和烟草危害宣传,适时推动控烟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动员和引导大家自觉遵守《控烟条例》,为《控烟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五)做好控烟干预
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和戒烟咨询指导。
(六)开展监督巡查
各单位要开展内部监督巡查,坚决杜绝职工在本单位禁烟区域吸烟行为,全体职工对外来人员违规吸烟行为要进行劝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落实、吸烟区规范设置、禁烟标识和举报电话张贴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职责严肃查处违反《控烟条例》的单位或个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控烟条例》是我市出台的首部控烟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市依法控烟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要充分认识《控烟条例》出台对于减少二手烟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产生的积极深远影响,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推动《控烟条例》贯彻实施。
(二)加强环境建设
公共场所控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性工作,在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的基础上,更需要各单位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企业、无烟家庭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吸烟、敬烟、劝烟。医务人员不在工作时间吸烟,并劝导、帮助患者戒烟。教师不当着学生的面吸烟,并向学生传授烟草危害知识。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养成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法律意识和各类无烟环境的建设。
(三)强化工作合力
做好控烟工作组织部署和统筹协调。要将控烟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控烟监督检查,做好控烟投诉处理,做好《控烟条例》和吸烟危害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好单位内部控烟和宣传,全面营造控烟环境。
附件:1.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及内容解读
2.《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宣传标语口号
3.2021年彭水县控烟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4.无烟党政机关评分标准
5.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标准
6.无烟学校评分标准
7.无烟企业评分标准
8.无烟家庭评分标准
附件1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二)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义务,有权投诉举报。
鼓励控烟协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制止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情况纳入卫生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本市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烟草制品和电子烟。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但是,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一)餐饮服务场所;
(二)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三)公众娱乐场所。
鼓励前款规定的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规定以外区域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区,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指引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并配备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
(三)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二)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三)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计划,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志愿者组织等团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宣传,刊播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宣传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典型事例。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性宣传。
第十六条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为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日,全市集中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倡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倡导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
第十七条 下列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员,协助做好控制吸烟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者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或者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控烟范围: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
“为了进一步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护公民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社会文明水平,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地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黎藜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例》共二十五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各类主体的义务、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
黎藜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适用范围是《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考虑到近年来电子烟的流行趋势和健康威胁,《条例》还明确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
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禁售烟草制品
“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本次控烟立法的一大亮点。”黎藜介绍,为了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条例》从预防、教育、惩戒三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其中,《条例》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作出了禁止吸烟以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规定,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无烟环境。
明确执法模式:“谁主管谁负责”多部门联合执法
黎藜表示,由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实执法力量。
具体而言,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体育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附件2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宣传标语口号
1.《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开展控烟,呵护市民健康。
3.远离烟草危害,崇尚健康生活。
4.公共场所,让我们拒绝烟草。
5.公共场所不吸烟,遵守法规人人赞。
6.远离二手烟,健康每一天。
7.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8.不抽烟,拒吸二手烟。
9.拒绝抽烟好习惯,无烟生活更精彩。
10.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11.为健康,为家人,为自己,请拒绝吸烟。
12.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13.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
14.吸烟有害健康,强化控烟意识。
15.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16.戒烟越早越好,什么时候都不晚。
附件3
2021年彭水县控烟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工作任务 |
序号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认真贯彻落实《控烟条例》。 |
1 |
推进县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 |
县政府办、县爱卫办 |
2021年6月30日前 |
2 |
开展医疗机构和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执法。 |
县爱卫办、县卫生健康委 |
长期实施 | |
3 |
适时开展公共场所控烟执法联合行动。 |
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烟草专卖局。 |
2021年12月31日前 | |
二、深化无烟环境建设成果。 |
4 |
加强无烟党政机关建设,建成比率达到60%。 |
县爱卫办、县文明办、县机关事务局 |
2021年12月31日前 |
5 |
扩大无烟学校建设范围,建成比率达到50%,开展中小学校明察暗访。 |
县爱卫办、县教委 |
2021年12月31日前 | |
6 |
巩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开展明察暗访,督促指导工作开展。 |
县爱卫办、县卫生健康委 |
2021年12月31日前 | |
7 |
扩大无烟家庭建设范围、加大宣传力度,面向家庭普及控烟知识。 |
县爱卫办、县教委、县妇联、县卫生健康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21年10月31日前 | |
8 |
开展无烟企业建设,建成无烟企业1-2家。 |
县爱卫办、县卫生健康委、县经济信息委 |
2021年12月31日前 | |
三、加大控烟健康宣传力度。 |
9 |
在第34个“世界无烟日”期间,开展集中广泛宣传。 |
县爱卫办、县卫生健康委,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2021年5月31日前 |
10 |
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围绕《控烟条例》、烟草危害、科学戒烟等开展常态化宣传,联合或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至少1轮。 |
县爱卫办、各创建单位 |
2021年12月31日前 | |
11 |
加强与宣传平台合作,宣传材料投放平台不少于3种,宣传活动覆盖整个辖区。 |
县爱卫办、县卫生健康委 |
2021年12月31日前 | |
四、推进戒烟门诊建设。 |
12 |
开展戒烟门诊培训。 |
县爱卫办、县卫生健康委 |
2021年7月31日前 |
13 |
强化指导,确保二级医疗机构戒烟门诊全覆盖。 |
县爱卫办、县卫生健康委 |
2021年12月31日前 |
附件4
无烟党政机关评分标准
项目 |
评估标准 |
得分 |
评估方法 |
一、组织领导(10分) |
1.本机构有职责明确的控烟领导小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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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 汇报 查阅 文件 |
2.各部门有职责明确的控烟工作负责人,2分; |
| ||
3.将控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2分,并有资金保障,1分; |
| ||
4.本机构领导成员都不吸烟,3分;有1位吸烟成员扣1分,扣完为止; |
| ||
二、控烟考评制度(6分) |
1.本机构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2分; |
|
听取 汇报 查阅 文件 |
2.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2分; |
| ||
3.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2分; |
| ||
三、无烟环境布置及室内全面禁烟(40分) |
1.本机构所有建筑物入口处有清晰明显的禁止吸烟提示,5分; |
|
现场 考察 |
2.本机构所属管辖区域的等候厅、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10分;缺1处扣2分; |
| ||
3.本机构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21分;每发现1个烟头扣1分;发现吸烟者1次扣2分;每发现1个工作人员在室内吸烟扣5分; |
| ||
4.设置室外吸烟区,且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有明显的引导标识,4分;设置不符规范,扣2分,无引导标识,扣2分; 不设室外吸烟区,室外场所完全禁烟,管理方法等同室内禁烟场所,4分; |
| ||
四、控烟监督巡查(10分) |
1.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3分; |
|
现场 考察 查阅 资料 |
2.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3分; |
| ||
3.有控烟监督和巡查相关工作记录及值班表,4分; |
| ||
五、控烟宣传教育(10分) |
1.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控烟宣传形式,如新媒体、电视、展板、宣传栏、海报、折页、标语等,至少3种,6分;少1种扣2分; |
|
现场 考察 查阅 资料 |
2.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讲座、咨询、沙龙、戒烟大赛、控烟知识竞赛等,每年至少2次,4分;少1次扣2分; |
| ||
六、控烟劝阻 (10分) |
1.有明确的全体职工劝阻吸烟的责任要求,并制定相关制度,4分; |
|
现场 考察 查阅 资料 |
2.工作人员及时劝阻吸烟,6分;有工作人员在场的吸烟行为未被劝阻,扣6分; |
| ||
七、为员工提供戒烟帮助(8分) |
1.掌握机构所有员工吸烟情况,4分; |
|
听取 汇报 查阅 资料 |
2.为员工提供戒烟帮助,4分; |
| ||
八、禁止出售烟草产品、禁止烟草广告和赞助(6分) |
1.本机构内商店、小卖部、食堂等不出售烟草制品,3分,发现扣3分;本机构禁止烟草广告和烟草赞助,3分,发现扣6分。 |
|
现场 考察 查阅 资料 |
总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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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达标;八项中如有一项得0分为不达标。
2. 98分以上为重庆市无烟党政机关示范单位标准。
附件5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标准
评估标准 |
评估形式 |
得分 |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机构发展规划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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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机构有控烟领导小组,职责明确(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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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职责明确(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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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控烟工作纳入本机构的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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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吸烟(3分,有1位成员吸烟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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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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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机构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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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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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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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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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机构所有建筑物的入口处有清晰明显的禁止吸烟提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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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机构所属管辖区域的等候厅、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10分,缺1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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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机构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21分,每发现1个烟头扣1分,发现吸烟者1次扣2分。每发现1个工作人员在室内吸烟扣5分,若为医务人员穿工作服吸烟,扣2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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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理设置室外吸烟区,尽量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2分),有明显的引导标识(2分) 不设室外吸烟区,室外场所完全禁烟,管理方法同室内禁烟场所(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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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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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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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2分),有定期监督、巡查记录(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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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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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控烟宣传材料(4分,如新媒体,院内电视、展板、宣传栏、海报、折页、标语等,至少2种,少1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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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大众控烟宣传活动(4分,如讲座、咨询活动、戒烟大赛、控烟知识竞赛等,每年至少2次,4分,少1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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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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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明确的全体职工劝阻吸烟的责任要求,并制定相关制度(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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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人员发现吸烟者及时劝阻(4分,有工作人员在场的吸烟行为未被劝阻,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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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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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机构所有员工吸烟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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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员工提供戒烟帮助(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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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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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内商店、小卖部、食堂等不出售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和烟草赞助活动(5分,发现任何1种,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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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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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护人员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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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科室的医生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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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生询问门诊、住院病人的吸烟史,对其中的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有记录(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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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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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戒烟门诊或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2分),并有工作记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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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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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说明:1.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总分为 100 分,达标标准为 80 分。
2. 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对第九项和第十项进行评估,总分88 分,达标标准为 70 分。
3. 第一至八项标准中有 1 项为 0 分,即视为不达标。
附件6
无烟学校评分标准
一、成立控烟管理组织,将无烟学校建设纳入本学校发展规划(10分) |
评估形式 |
分值 |
(一)本学校有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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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职责明确(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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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控烟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控烟工作实施方案(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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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吸烟(3分,有1位成员吸烟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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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控烟管理规章制度(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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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含有禁止学生吸烟的规章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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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含有禁止任何人含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吸烟的规章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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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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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班级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1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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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学校内完全禁烟(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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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学校所有建筑物的入口处有清晰明显的禁止吸烟提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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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职工办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10分,缺1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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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内完全禁止吸烟(25分,每发现1个烟头扣1分,每发现1个烟具扣2分,发现吸烟者1次扣2分。每发现1个工作人员在学校内吸烟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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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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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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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定期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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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烟工作有定期监督、巡查记录(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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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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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控烟宣传材料,如学校内多媒体、展板、宣传栏、海报、折页、标语等,至少2种(4分,少1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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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5.31-世界无烟日”,能组织开展对学生的控烟宣传活动,至少1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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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利用健康教育课或其他课程向学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充分运用主题班会、同伴教育、知识竞赛、板报、橱窗、广播等形式,向师生员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上述形式活动要有记录(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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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规定全体师生员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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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控烟知识培训(包括劝阻技巧等),并有培训等记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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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劝阻工作相关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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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师生员工发现吸烟者及时劝阻(2分,有师生员工在场的吸烟行为未被劝阻,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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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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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学校所有师生员工吸烟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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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师生员工提供戒烟帮助(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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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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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辖区内无烟草广告,商店、小卖部不出售烟草制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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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单位控烟工作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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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烟工作人员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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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烟工作人员对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有记录(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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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无烟学校控烟工作年终效果评价(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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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全年控烟工作总结,能比照控烟工作计划评价控烟工作成效(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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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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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无烟企业评分标准
评估内容 |
评估形式 |
分值 |
一、成立控烟管理组织,将无烟企业建设纳入本企业发展规划(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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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企业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职责明确(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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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控烟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企业控烟工作实施方案(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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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控烟管理考评奖惩制度(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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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企业有工作场所控烟的管理制度、实施措施和控烟考评奖惩制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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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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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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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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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企业所有建筑物的入口处有清晰明显的禁止吸烟提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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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企业所属管辖区域的车间、办公室、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10分,缺1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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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企业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21分,每发现1个烟头扣1分,每发现1个烟具扣2分,发现吸烟者1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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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确设置室外吸烟区(尽量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2分),有明显的引导标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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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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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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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定期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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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烟工作有定期监督、巡查记录(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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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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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控烟宣传材料,如展板、宣传栏、海报、折页、标语等(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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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参与大众控烟宣传活动,至少1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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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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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定期对职工进行控烟知识培训(包括劝阻技巧等),并有培训记录(2分) |
查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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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劝阻工作相关制度(2分) |
查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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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人员发现吸烟者及时劝阻(4分,有工作人员在场的吸烟行为未被劝阻,扣4分) |
查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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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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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企业所有员工吸烟情况(2分) |
查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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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员工提供戒烟帮助(3分) |
查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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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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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辖区内无烟草广告,商店、小卖部不出售烟草制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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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控烟工作组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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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控烟工作组工作组人员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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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控烟工作组工作组人员对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有记录(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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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控烟工作年终效果评价(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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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全年控烟工作总结,能比照控烟工作计划评价控烟工作成效(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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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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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无烟家庭评分标准
评估标准 |
扣分情况 |
分值 |
一、所有家庭成员不在家中任何室内区域吸烟(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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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括厕所阳台等家中房间开阔的地方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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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在楼道里吸烟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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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开窗开吸油烟机和净化器吸烟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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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孩子不在家或不在车里时不偷偷吸烟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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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开车窗时不在车内吸烟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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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中不允许任何来访客人在室内吸烟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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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有专人负责,职责明确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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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控烟奖惩制度并记录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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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中没有烟具(烟灰缸),室内环境张贴有禁止吸烟的提示(20分,发现一个烟头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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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中如有吸烟者其他家庭成员支持他/她戒烟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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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家庭成员不敬烟、不劝烟、不以烟草为礼物送人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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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鹿角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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