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彭水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
方案》(简称“声环境区划”)的解读
一、修订《声环境区划》的依据
修订《声环境区划》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一〇四号)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区划的基本原则规定“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启动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3月27日、12月7日两次将《声环境区划》(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意见;2023年12月5日将《声环境区划》(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至截止日,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在方案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意见,听取社会群众意见。2024年2月23日召开《声环境区划》专题会审会议,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
三、目标任务
加强和规范我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查找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达到生态环境部《声环境功能区评估情况划分指标》要求,促进我县声环境质量改善。
四、《声环境区划》范围
本《声环境区划》范围包括彭水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包括保家镇、郁山镇、高谷镇、桑柘镇、鹿角镇、黄家镇、普子镇、龙射镇、连湖镇、万足镇、大同镇、太原镇、梅子垭镇、龙溪镇、鞍子镇、新田镇、平安镇、长生镇共18个镇)。乡村(含农村集镇撤并场镇)不在此次划定范围之内。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比2018年彭水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主要调整结果:1类声功能区数量比2018年减少1个,面积减少0.078平方公里。2类声功能区数量比2018年面积增长3.26平方公里。3类声功能区面积减少1.05平方公里。4类声功能区面积比2018减少1.267平方公里。
六、执行标准
本《声环境区划》划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及生态环境部《声环境功能区评估情况划分指标》。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根据 GB 3096 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具体分类如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备案审查提出合法性问题的修订情况,该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为依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公共利益而制定,符合行政法治精神,目的及导向明确,文件的制定依据具有合法性。文件内容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发现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而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等涉及超越或滥用职权、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法律风险。
(三)备案审查提出合理性问题的修订情况,一是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按0类、1类、3类、2类的顺序确定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二是根据城市功能、城市用地类型、行政区划边界、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绿地等确定声环境区划单元。原则上,单块区划单元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八、名词解释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
乡村: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乡村集镇等。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交通干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GB 3096附录A。
交通干线边界线: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临街建筑: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八、解读部门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声环境区划》由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人:杨显中,联系电话:023-7844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