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社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社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计划。执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调配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工作。办理人力资源流动调配等工作事务。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执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地方标准。执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承担行政监督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组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牵头处理劳动关系纠纷,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贯彻执行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法规政策等工作。负责重点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人才引进政策,牵头做好重点人才的引进工作。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执行吸引留学人员政策。做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执行职业资格制度和政策。牵头组织紧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专家、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
(十)执行全市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市级部门及以上层级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授权承办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协助做好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考务工作。承办以县政府名义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四)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贯彻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制度,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县人力社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保障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作风建设和工作业务督察、督办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维稳、机要、保密、档案、大事记、后勤保障等工作事务;承担机关、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修志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等相关工作事项。
(二)综合事务科。执行表彰奖励政策,承办各级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事务;根据授权承办县级表彰奖励活动。协助做好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和实施工作;承办以县政府名义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意识形态工作日常事务。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市对县考核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其他综合事务组织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宣传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来信办理、来访接待、交办转办和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处理和落实情况工作,牵头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依法行政事务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承办工伤认定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综合审查组织和办理工作。
(四)人力资源科。执行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流动管理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人才工作,牵头组织紧缺优秀人才引进;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就业创业规划和计划,执行就业创业政策,承担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创业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指导工作。执行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统筹职业技能鉴定和竞赛工作;执行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等综合性政策,指导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工作。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组织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办管理工作。承担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五)事业人事科。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事项;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考试、考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备案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评价、激励等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县级及以上专家推荐选拔和综合服务工作;执行留学回国人员等相关政策。
(六)劳动关系科。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能力建设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承担县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
(七)工资福利科。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
(八)社会保险科。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地方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和地方标准;执行养老保险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工伤预防、认定、康复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政策,承担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执行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协议机构的地方资格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参与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完善基金预测预警管理机制。负责参保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指导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组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承担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九)基金监管科。执行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三、其他
办公地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街2号
办公电话:023-78495217
单位负责人:陈维凡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